规章制度

食品工程与营养科学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暂行规定

发布日期:2014-09-04     作者: 管理员     分享到:

           第一章   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人员的管理和考核,严格劳动纪律,维护正常的教学、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,根据《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及对擅离工作岗位人员处理暂行规定》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
    第二条  凡我院教职工,必须热爱本职工作,坚守工作岗位,自觉遵守工作纪律,不得迟到早退、无故缺勤,擅离职守。

   

第二章       

第三条  考勤的范围

   (一)全体教职工大会。

   (二)全院性集体活动。

   (三)坐班制人员日常上下班。

第四条  全院坐班制人员实行统一上下班制度,在工作日内一律考勤。教学和科研人员暂不实行坐班制,但也要按工作量严格考核、考勤。

第五条  考勤由办公室负责,建立考勤登记责任制,每次考勤采取本人签到方式,完好保存各种考勤原始记录。

第六条  考勤的有关规定

(一)所有在岗教职工都要按时参加我院组织的各种。

(二)所有教职工都应随时注意学院的公告栏通知,除紧急会议外,原则上不再逐人打电话通知。

(三)根据学校的年终考评文件精神,教职工参加会议、政治学习与集体活动的考勤情况将作为年终思德考核的重要依据,将以政治思想表现一票否决,直接评定为基本称职。

(四)无故不按时参加会议和政治学习者,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,严格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。

(五)凡因公因私不能参加会议、学习与集体活动的,需向院领导请假,办公室备案。

(六)上课、因公出差、参加学院另行安排的活动均视为出勤,但应向办公室说明。

 (七)签到必须由本人签名,不准代签或签后早退,一经发现,视为缺席一次。

    

第三章     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

    第七条 请假的类别和期限

   (一)病假: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者,需持有校医院的休假证明或校医院出具外诊单,并有省(市)级医院的诊断证明,经批准后给予病假。

   (二)事假:凡因私事请假者,必须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,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亲自办理,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,经批准给予事假。

   (三)婚假:教职工符合晚婚年龄的(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年以上为晚婚,即男25周岁以上,女23周岁以上)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(3天)外,根据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公告,20029月)规定,另增加婚假20天。一方不够晚婚年龄,不得享受增加的婚假。再婚夫妇(包括一方为初婚)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(3天),不得享受增加的婚假。

   (四)丧假: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,可以请假37天。

   (五)探亲假:教职工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条件的,可以请探亲假。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。

   (六)生育假:女职工的产假,节育、绝育、人工流产等假期,均按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。其中:

         生育假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统一掌握,院领导按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给予生育假,并报人事处备案。

         女职工的产假,根据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公告,20029月)规定,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,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(90天)外,增加产假15天;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,另增加产假30天。对于晚育妇女的配偶可给予护理假10天。若女职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,其休假时间可以顺延。

   (七)公(工)伤假:因公(工)负伤,必须治疗和休养的,可给予公(工)伤假。公(工)伤的认定处理按照《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(工)伤亡处理试行规定》(陕人险发[1998]22号)办理。

   (八)因公请假:在学校未实行学术假以前,教职工因工作关系去校外(含境外)开会、进修、学习、合作科研等,应持有关函件向单位请假,单位明确其性质后,经批准可给予公假。

    第八条  假期计算

          教职工到外地奔丧、探亲、结婚,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。

          病假、生育假、路程假、探亲假、公(工)伤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;婚假、丧假、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。

    第九条  请假手续

   (一)教职工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,并附相关证明或材料,按审批权限批准后,始得离开岗位。如因紧急事故,确实不能事先请假,可委托他人办理。

   (二)续假:请假后因故需继续请假者,应在原假期未满前提出续假申请,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。

   (三)销假:请假期满,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批准单位销假。

    第十条  请假批准权限

   (一)病假在14天以内,应有主治医师签字,由系负责人批准,报人事处备案;病假在15天以上,应有主治医师和系负责人签字,由人事处批准;病假超过2个月(10年以下工龄)或6个月(10年以上工龄),由主治医师、院负责人、人事处负责人签字,报主管人事的校长审批,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病休生活待遇。

   (二)事假在一星期以内者,由院负责人批准;一星期以上、一个月以内者,由院负责人签署意见,报人事处审批;一个月以上者由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,报主管人事的校长审批。

    ()处级干部请假一周以上者,须经组织部签署意见,报分管校领导批准,送人事处和学校办公室备案。

   (四)因公请假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。出国(境)者,除按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外,出境前和回校后还应到所在单位报到登记;到国内其他地方开会、学习、进修、合作研究、跨校兼职等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,其中院主要负责人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,其他人员由院负责人审批,如有特殊情况应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食品工程与营养科学学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20145